我方当事人李某(男)和陈某(女)于2008年在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。根据该离婚协议,双方婚生子李某某由陈某抚养,李某每月向陈某支付800元抚养费。当年李某某7岁。
2010年,陈某再婚,并与其夫张某于2011年又育一子张某某。在与李某某的生活中,张某与李某某相处不睦,张某有经常打骂李某某的行为。2011年,李某与另一女子代某结婚,婚后至今仍无子女,且代某对李某某十分喜欢,每次探望,李某某都十分开心。2013年年初,李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变更抚养关系。
在庭审中,我方当事人申请邻居作为证人,证实张某与李某某相处不和,张某经常有打骂李某某的行为。而且这种打骂并不是在教育方式简单的粗暴,并申请法院征求已12岁李某某的意见,并听取了代某的意见,代某表示十分高肖与李某某共同生活,保证对其进行良好照顾。
最后,我为李某成功变更抚养关系,李某某由李某抚养。